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财〔2020〕1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现将《福州市2020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福州市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发给你们,并就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长教育收费公告书的格式及公示时间按原规定执行。城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专栏公示的内容,一是收费项目、标准,二是收费依据文件,三是收费单位监督与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四是代办费收支及结算情况。各校应注意执行新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收费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及时足额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给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不得收取“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做到学校按章收费,学生明白交费,学校收费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件:
1.《福州市2020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2.《福州市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发
福州市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
农村小学(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自愿就餐的伙食费 |
无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学生自愿消费情况收取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农村初中(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自愿就餐的伙食费 |
无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学生自愿消费情况收取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城区小学(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元/月)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1.校服;2.社会实践的食宿费;3.自愿就餐费 |
1.校服按统一中标价格购买 2.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3.午餐费按自愿消费额收取 |
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闽价费【2017】115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城区初中(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1.校服;2.社会实践的食宿费;3.自愿就餐费 |
1.校服按统一中标价格购买 2.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3.午餐费按自愿消费额收取 |
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闽价费【2017】115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普通高中(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学费 |
950 |
《关于调整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2005]费40号) |
一级达标校 |
900 |
二级达标校 |
800 |
三级达标校 |
720 |
五区未定级学校 |
600 |
县(市)城关未定级校 |
400 |
连江、罗源、闽清县农村未定级校 |
350 |
永泰农村未定级学校 |
寄宿生住宿费 |
150 |
(榕教计[2000]62号) |
城区。个别学校若另有调高,以发改委专门批复为准。 |
120 |
(榕教计[2000]62号) |
农村。个别学校若另有调高,以发改委专门批复为准。 |
代办:课本、簿籍、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住宿费 |
250 |
1、普通宿舍:闽价费[2007]75号 2、学生公寓:闽价费[2012]567号 |
1、250元为学生普通宿舍收费标准;2、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另分五档计价,分别为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以发改委批复为准。 |
代办:1、教材费;2、新生入学体检费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 |
1、开学时按市发改委限价或实际价格预收款;2、一事一收,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3、军训只收取伙食费。 |
民办学校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学费 |
按发改委批复 |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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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按发改委批复 |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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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课本、作业本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参照公办同级别学校 |
其他代办费参照公办同级别学校 |